關于增值稅發票三個方面要注意,兩個要點要分清!
- 2017-06-08 22:10:00
- sonz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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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區別,兩個要點能分清
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有什么區別呢?相信許多納稅人都有這樣的困惑。
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不同之處主要有兩點:
一是開票主體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部分試點小規模納稅人領購使用;其他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的,只能通過當地的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則可以由從事經營活動并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各類納稅人領購使用。
二是稅款是否允許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是購銷雙方收付款的憑證,而且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方的抵扣憑證。而增值稅普通發票除稅法規定的經營項目外都不能抵扣。”
二、開具發票有學問,三個方面要注意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那么,在發票開具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發票開具應注意的三個方面:
一是要注意開具時間和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的時間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的時候,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二是要注意開具流程: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和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對作廢的發票,應當在發票上加蓋“作廢”戳記,作廢發票全部聯次妥善保管。在稅務實務中,納稅人應當根據增值稅發票系統中的發票信息一次性全聯次打印,不得出現票面開具的名稱等信息與電子信息不一致情況,如果貨物種類較多的,可以按照批次進行開具,但必須要附清單,否則也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
三是千萬不可虛開發票: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這些都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需要特別提醒注意的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將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如果觸犯刑法,還將追究刑責。
三、專用發票不能隨便開,兩個原理要明確
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這樣一種說法: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不論什么業務,都可以開具專用發票。這一說法正確嗎?
其實,按照《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及其配套文件的規定,有幾種情況是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的。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從受票方的角度看,如果受票方為最終負稅人,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則不允許向其開具專用發票。例如,對于一般納稅人的房地產企業來說,向個人銷售房地產項目,因為個人不能夠進行進項稅抵扣,就不能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另一種是從稅制的角度看,為了保持差額扣除情況下征稅和抵扣的匹配,也不允許對差額部分開具專用發票。這種情況往往涉及某些特殊業務,比如營改增配套文件中,就列舉了幾種差額征稅項目不能全額開具專用發票,像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差額為銷售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收受發票需謹慎,這種發票不能要
發票開具有“講究”,對于銷售方開來的發票,是否可以“照單全收”呢?
鄭重提醒:對于收到的發票,一定要對票面信息進行仔細的檢查核對,確保與實際業務相吻合,才能按規定入賬,否則有可能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營改增后,我們在日常管理中發現,有少數建筑施工單位利用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將大額建筑施工合同拆分成數個金額3萬元以下的‘合同包’,并以個人名義到辦稅服務廳代開發票,借以逃避納稅義務。這一行為與建筑施工的實際情況嚴重不符,是通過編造虛假合同騙取稅收優惠的嚴重違法行為。
通過上述行為騙開的稅務機關免稅發票為非法憑證,一經查實的話,不僅開票方納稅人要受到懲處,對于受票方來說,損失也是巨大的。因為這樣的發票不僅不能作為有效憑證進行抵扣,相關費用也不能計入成本,會在增值稅和所得稅兩方面造成雙重損失,增加不必要的經營成本。
通過一番梳理,我們發現,發票不大,學問不少。營改增是一項重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值稅作為一種鏈條稅,其抵扣鏈條正是由一張張增值稅發票構成的,改革紅利的釋放也是通過一張張增值稅發票體現出來的。因此,企業發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我們相信,只要稅企雙方擼起袖子加油干,把工作做扎實、做細致,營改增的多重效應一定會進一步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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