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改增后,合同審核中需要把控的七個稅務提醒點!
- 2017-03-21 00:22:00
- sonz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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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合同時要考慮服務提供方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
提供的結算票據是增值稅普通發票還是增值專用稅發票,增值稅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增值稅?
二、營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價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稅
而增值稅作為價外稅,一般不包括在合同價款中。
營改增以后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稅的含稅價格是指“銷項稅額”而非“應納稅額”,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帶來糾紛。
三、明確提供發票類型、稅率的要求
在營改增后,主要的矛盾是承包方可能存在采取一般計稅方法、簡易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率等方式的不同。如果僅是在合同中約定“合規發票”則有可能不能最大程度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的進項稅額不能有效抵扣。
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發票的類型和適用稅率。
比如在建筑承包合同中可以約定對方需要提供“稅率為11%的建筑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明確提供發票的時間要求
如先款還是先票的問題都需要合同中有明確的界定。
五、應當考慮將取得增值稅發票作為一項合同義務列入合同的相關條款
比如: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及時向甲方開具可以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乙方開具發票不及時給甲方造成無法及時認證、抵扣發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稅款、滯納金、罰款及相關損失等。
一般納稅人企業在營改增后可考慮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才支付款項”的付款方式條款,規避提前支付款項后發現發票認證不了、虛假發票等情況發生。
六、在合同條款中應特別加入虛開條款
所謂“三流一致”,指錢流(銀行的收付款憑證)、票流(發票的開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勞務流)相互統一,如果三流不一致,將不能對稅款進行抵扣。
七、合同應約定應派專人或使用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等方式在發票開具后及時送達對方
增值稅發票有在180天內認證的要求,合同中應當約定一方向另一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方應派專人或使用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等方式在發票開具后及時送達對方,如逾期送達導致對方損失的,可約定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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