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以后包料包工而產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怎樣合理籌劃增值稅?
- 2017-03-01 15:14:00
- sonz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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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在銷售中,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那么稱之為混合銷售。
營改增以后,只要簽包料包工合同,施工企業就將產生混合銷售行為。
一、什么叫混合銷售
稅法規定:一項銷售,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交納增值稅(17%)。其他單位和個體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例如:提供建筑服務為11%)。
? 舉例說明1:
營改增以后,去酒店消費,酒店可提供6%的增值稅發票。假定總費用1萬元,菜金4000元,酒水6000元。
酒店是做餐飲的,不是專營賣酒的,也不是生產或批發的,他賣的是勞務。又有勞務,又有貨物,所以是混合銷售,按服務業適用稅率6%開票。
對于酒店來講,按6%賣的酒,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稅進項稅。
二、混合銷售的行為
? 案例說明:
施工企業跟業主簽包工包料的合同,材料費、設備費600萬,人工費400萬。施工企業既為業主提供了建筑勞務,又給業主提供了設備(貨物銷售),是混合銷售。
如果業主要求,施工企業開600萬17%的專票,400萬11%的專票,是不是可行呢?
對于施工企業而言,既提供建筑勞務,同時又提供設備,屬于混合銷售,而建筑企業不是從事生產批發的單位,因此只能開1000萬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業主。
結論:只要簽包工包料合同,施工企業就會產生混合銷售行為。因為施工企業不是生產批發建筑材料,所以建筑企業是繳11%的稅。
三、混合銷售的征收稅率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包括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按照銷售貨物交納增值稅(17%)。
“為主”是指材料費和設備費在整個收入里面超過50%。
對于建筑企業存在大量包工包料的項目,建筑企業的材料費和設備費大約占到合同總額的60%到70%。因此,建筑勞務和材料一起按照17%來算增值稅。
現在我們講的,不是以項目來講的,是針對企業為主的。所以,年度內既有包工包料的項目,又有清包工的項目,年終結算時,材料費、設備費除以一年的所有收入,肯定小于50%。
因此,對于這類企業來講,還是按照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四、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
建筑企業的包工包料,就是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全部加起來給業主開11%的票。
下面,以鋼結構安裝公司為例:
鋼結構安裝企業的組織結構模式有2種:
1、關聯企業
鋼結構生產企業(A)是獨立的納稅人,鋼結構安裝企業(B)也是獨立的納稅人,但實際上是一個老板,這叫關聯企業。
舉例:B跟業主簽包工包料,1000萬的鋼結構安裝合同。其中600萬是鋼結構,400萬是安裝費,B從A處買600萬鋼結構回來。
營改增以后,A、B都是一般納稅人,都在國稅局注冊。
B從A處買了600萬鋼結構用來安裝,屬于混合銷售。
B不是鋼結構生產企業,因此給業主開票就是1000萬的11%的增值稅發票。
2、 非關聯企業
如果鋼結構生產企業只是鋼結構安裝公司下屬的一個部門,這時,就發生了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安裝勞務的行為。
營改增之前,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公告第23號文件,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安裝勞務者,銷售部分交增值稅,勞務部分交營業稅。因此,鋼結構公司的銷售部分給業主開17%的發票,勞務部分給業主開3%的發票。
營改增之后,這個企業既有安裝,又有生產、銷售的業務,但是注冊的是鋼結構安裝公司,因此交稅是全部按照17%來征收的。
這樣一來,等于是安裝勞務這一部分的稅負加重了很多(之前是3%)。
這類企業要跟業主簽一份鋼結構銷售合同,賣鋼結構給業主;同時,再跟業主簽一份包工包料合同。
這樣操作后,銷售部分給業主開17%的發票,勞務部分按簡易計稅,給業主開3%的發票。
聯系人: | 張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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